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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江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2exam.com 2012-6-1 14:49:41

镇江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初中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和招生规定

  (一)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1.一年级报名。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学前教育报告单等,由家长携报名儿童到合法固定居住地所在施教区内的公办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接受资格核查。 

  2.七年级报名。户籍在我市、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及小学毕业证书等到所在施教区的公办初中报名,接受资格核查;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民办学校报名。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

  1.须提供以下材料:(1)学生本人借读的书面申请、父母的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或监护人房产证、家庭户口簿或当地户籍证明、由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就读七年级的学生还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2)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2.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市就读的,持上述相关材料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借读或转学手续;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已在当地小学就读、希望继续在当地借读初中的,由该小学对照相关要求审核后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三)本市户籍、跨辖市(区)借读或转学

  1.根据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准予其转学、借读:

  (1)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区域迁移者或户籍在本市(辖市、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较远,到原学校走读有困难的,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2)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2.跨辖市(区)借读或转学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就学联系函》,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学。

  3.跨辖市(区)就读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也可就地入学。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5月30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入学。

  (四)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

  各地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摸底调查工作,指导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教育提供帮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暂缓入学手续。暂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1.适龄聋童:丹阳市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特殊学校就读,其它地区的学生在镇江市特教中心就读。

  2.适龄智障儿童:在户籍所在地特殊学校就读。

  3.适龄盲童: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不具备接纳、安置条件的前提下,可与苏州、南京、扬州、常州等地盲校联系,为适龄盲童入学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各类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

  (五)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其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以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均需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不得通过组织文化知识测试选拔学生。

  二、招生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辖市(区)教育(社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学校就近入学的条件、范围和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均不得违规跨辖市(区)招生,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学生。

  (二)严格控制班额。按照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推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小学、初中班额分别控制在40人、45人以内;创建省、市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30人左右的小班额比例要不断扩大。

  (三)规范招生行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参加奥数等各类竞赛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等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一定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但不得以招收特长生为名对有关学生进行任何文化知识考试、选拔。各地应严格审查特长生报名条件,全面监督测试录取过程,确保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四)切实做好驻地部队子女入学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听取驻地部队对随军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面的要求和建议,依法保障部队子女入学。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健全和完善招生收费公示制度和监察机制,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继续实行帮困助学,切实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可通过教育集团办学、完善片区协作机制等方式,充分发挥核心学校的辐射作用,放大优质品牌资源的效应,实行集团或区域内优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继续加大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录取力度。各辖区内热点学校择校生比例应低于该校招生总数的10%,并逐步减少。

  三、组织和保障工作

  (一)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辖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行政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坚决杜绝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依法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接受教育的权利。市教育局统筹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二)规范招生宣传,强化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报纸、网络、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公示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镇江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511—88916312;0511—88916331。

  举报信箱:zjjjc@zje.net.cn

  各辖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法规精神,认真制定本区域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并于5月下旬报我局基教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附件:1.镇江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

  2.就学联系函样式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招生 意见

  ———————————————————————————

  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

  附件1:

  ____年镇江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

  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

           辖市(区)教育(社发)局

                   (单位:人)

  一年级新生入学情况
   小学毕业生情况
   七年级新生入学情况
 
  镇江市

  户口
   外省市户 口
   镇江市

  户口
   外省市户 口
   镇江市

  户口
   外省市户 口
 
  辖区内
   跨辖区
   辖区内
   跨辖区
   辖区内
   跨辖区
 
        

  注:请各辖市(区)教育局于10月15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附件2:

  就学联系函样式

        教育(社发)局:

  我市(区)户籍儿童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因父母工作并居住       ,希望在贵局辖区学校      办理  年级入学事宜,请予以接洽为盼!

                                    

  学校(盖章)

  教育(社发)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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