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招生
1.公办初中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基本原则制定初中入学实施办法。同时根据学校现有学位情况、学校及周边未来发展规划和学生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招收常住居民子弟入学范围。采用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办法组织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初中学校,应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1)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生录取。4月20日-30日向学校提交报名信息表、户口本和房产证。5月3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录取情况。
(2)要求继续在城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在5月1日-20日向所在小学提交相关证明(居住证明、务工证、户口本等)并在网上报名,申请公办初中学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所在地的招生办法办理入学。
(3)未在城区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城区就读初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县(市)区教育局的安排,实行网上报名。8月5日-10日按要求到各县(市)区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报名时家长须提供在务工地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此证须于8月5日前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好;或者本人在城区的房产证)、务工证明(正规务工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户口本等资料。转学插班学生还需提供学籍证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8月20日左右张榜公布派位情况。
(4)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5)残疾儿童少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就近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初中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册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初中招生
民办初中按照“自主招生、双向选择、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
(1)核准招生计划。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现有办学条件核定其办学规模,再依办学规模核准年度招生计划。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学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在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中整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准招生。
(2)规范学籍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不予注册学籍。
(3)报名与录取。申请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在民办学校官方网站提交申请或到学校报名,每个学生可以自愿选报1-2所。民办初中学校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0日-30日,以随机派位、现场考察等方式公平确定录取对象;确定录取对象时间为5月1日-10日。
(4)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10日-25日将录取名册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注册时学生出现重复选择学校学籍号,则由学生重新选择,凭学生重新选择申请和学校证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