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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考试院 2015-7-31 18:47:38

关于在广西师范大学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探索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建设,使自学考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你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银行(以下简称自考学分银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及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建设,探索构建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和衔接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二、组织领导

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是我区自学考试“十二五”规划主要任务之一,已列为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重点工作。请你校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银行委员会,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试点对象

试点对象以有意获取第二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在校生为主,也可以探索面向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书的社会考生。

四、试点专业

试点专业在我区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中选取。请你校根据实际情况及专业优势选择试点专业,报我办审核备案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试点专业的课程学分认定原则

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专业的课程学分认定,应以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所修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合格成绩为学分认定基础。

(一)公共课的课程学分认定。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公共课的合格成绩,可以兑换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专业中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的课程学分。

(二)专业课的课程学分认定。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课的合格成绩,可以兑换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专业中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学分,但兑换的专业课程不得超过其专业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二的专业课程必须参加自学考试全国统考。

(三)取得相关证书的认定。

取得相关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可以依据取得的证书与自学考试课程知识结构的相关性或对等性,兑换自学考试学分银行试点专业中的公共课程学分和专业课程学分,但兑换专业课程学分须在“专业课的课程学分认定”所限定的三分之一范围内。

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探索自学考试课程学分与相同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部分课程学分的兑换办法,从而实现全日制普通本科与自学考试本科层次部分课程学分的互认。

六、毕业条件

考生按相关专业课程设置与学分的规定取得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及学分,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取得国家承认其学历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七、学位授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考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八、其他事项

请你校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报我办审核备案,有序开展试点具体工作。在试点进行中,如遇到突出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协商解决。请你校及时做好试点工作总结,为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银行建设积累经验,以促进自学考试改革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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