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美术高考 研究生 自考 成人高考 专升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书画等级 驾驶员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 检 员 单证员 地图 专题内容 考试资讯
 招生考试网 - 自学考试 - 全国自考 - 河北自考 - 正文

关于金融专科自考等22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2-10-17 20:29:37

关于金融(专科)等22个停考专业课程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主考学校、有关委托部门:

 

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停考金融(专科)等22个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考委自[2011]18号)精神,金融(专科)等22个专业已于2011年12月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为做好停考专业过渡期(2013—2015年)内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等相关工作,省自考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停考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按照“课程相近、难度适当、服务考生”的原则,制定了相关课程管理办法,自2013年上半年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已通过考试的停考专业课程成绩依然有效。

 

2.过渡期(2013—2015年)内,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综合考核)正常安排考试。

 

3.考生未通过考试的课程,如现开考专业中开设有相同的课程,考生可随现开考专业报考(所属现开考专业详见附件1);如现开考专业中没有开设相同的课程,考生须根据《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见附件2)选择顶替课程考试。

 

4.考生所考课程达到原专业考试计划所要求的课程门数后,即可申请毕业。

 

5.办理停考专业毕业手续截止到2015年底。

 

附件:

 

1.停考专业与现开考专业相同课程一览表

 

2.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对照表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导航 |
闽ICP备06019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