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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2015-8-27 14:22:55

中华女子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有关省、市(区)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结合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坐落在北京亚运村东,毗邻奥运村,是一所具有60多年办学历史、女性特色突出的现代化花园式学校。教育部院校代码为:11149,北京地区招生代码为:415。
第三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业余、函授两种学习形式,培养层次分别为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业余、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专两年半,专升本两年半。
第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中华女子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并符合中华女子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六条 报考高起点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条 享受免试入学的考生按国家和各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按其第二志愿予以录取。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因生源不足不能开班时,接收第一志愿服从调剂且专业考试科目相同的考生,经调剂后仍不足开班人数(20人),该专业予以停办,学校将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并将不开班专业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或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考生选择完毕后由我校按考生志愿要求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凡注明“委托培养”的专业不对社会招生,社会考生不应填报此类专业。误报“委托培养”专业的上线考生,将做退档处理,转至其他志愿学校或调剂录取。
第四章 授课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按学校所属地的原则,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业余各专业在校本部或指定的教学站授课。函授各专业在学校指定的函授站点授课。
第十五条 授课时间将按教学计划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旦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外,还需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教育部高等教育信息网验证获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其专科文凭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将在录取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中华女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加盖公章统一寄发。
第十八条 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女子学院校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招生咨询电话:010-84659227;招生监督电话:010-84659417;网址:www.cw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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