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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成考新生报到和注册等规定
来源:金陵科技学院 2010-6-24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金陵科技学院成考新生报到和注册等规定

五、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者。
  (3)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交还继续教育学院所发各种证件,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限一次为一年,本科生休学累计不超过三年,专科生累计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二周提出复学申请,并持休学证书和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即可复学。因病休学者,还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书,经所在学院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如原专业停办,经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批准可以办理专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达60学时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患有精神病、癫痢等疾病,经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3)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所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4)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劝说无效者;
  (6)因犯有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退学的学生,可以根据其具体退学的原因,在批准退学的两周内,经本人申请,家长认可,所在学院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办退学手续,准许试读一年。试读期间若无违纪处分并无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恢复正式学籍。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纪律、考勤、奖励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实行考勤,对学生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班干部配合。班主任应及时将教室日值周报表反映的学生缺旷课情况交所在学院成教管理者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凡未经批准或请假超假者,均以旷课处理。请假审批权限为:
  (1)请假一周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一周以上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院长批准,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全面考核,对思想品质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
  表扬或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的发给奖状、证书或奖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依据《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一学期内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的学生,予以退学。
  (二)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喧哗或者有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其他作弊行为。
  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以后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年作一次自我小结,毕业时由学校作全面鉴定,对其德、智、体诸方面作出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新学习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的,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修满学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未修满学分、或重新学习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新学习、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未修读课程或不及格课程应当申请以旁听方式学习,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以旁听方式学习的应当交纳重修的学费。
  凡按规定回校旁听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由各院对本院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学生,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虽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 
  (二)因作弊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因作弊以外的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将颁发的毕业和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我校学籍的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我校此前发布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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