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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来源:北京语言大学 2015-8-28 21:1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15年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元年”,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教育“民生观”、办好首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之年。为保证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结合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素有“小联合国”之称,每年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达八千人次,是一所以语言教学与研究为特色和优势的多学科性大学,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已有近30年的办学历史,以北京语言大学国际型大学的语言环境为依托,学生有理想的语言学习氛围。教育部院校代码:10032,北京地区招生代码:291。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

第四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习形式为:业余。招生专业、层次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专业

层次

学制

英语

高起本

5

高起专(含幼儿教育、商务方向)

2.5 

专升本(含商务方向)

2.5 

对外汉语

专升本

2.5 

日语

高起专

2.5 

专升本

2.5 

韩国语

高起专

2.5 

专升本

2.5 

翻译

专升本

2.5 

工商企业管理

高起专

2.5 

 

第五条 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成人招生政策及招生宣传相关资料,讨论决定成人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成人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报考条件

第七条 按教育部审定核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执行。

第八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九条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且证书信息应与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相关信息比对审验合格。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符合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应按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资格审验和志愿填报工作。

第十一条 报考韩国语专业专升本的考生须参加由本校组织的入学加试,第二志愿报考我校韩国语专业专升本的考生也必须参加入学加试。考生在正式报名后需持报名复核单,在2015年9月11日、12日8:30-16:00到北京语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加试手续。加试时间为2015年10月17日9:00-11:00,具体加试地点以准考证安排为准。加试成绩考生可以在11月上旬登录北京语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www.cecblcu.cn)查询。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依照招生地区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招生计划、分专业以考生第一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本校不足开班人数2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 本校根据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照顾加分相关规定”,照顾或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符合《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和北京教育考试院(京招考委[2012]1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考生,经本人申请,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资格审核通过后,可免试入学就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本校严格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校按学年标准收费,专业总学费标准为:

高起专:英语(含幼儿教育、商务方向)、日语、韩国语2784元/年(两年半),工商企业管理2088元/年(两年半);

高起本:英语2610元/年(五年);

专升本:英语(含商务方向)、翻译、日语、韩国语3132元/年(两年半);对外汉语2436元/年(两年半)。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均为业余学习形式,学校不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上课时间:业余学习的面授、辅导时间一般安排在平时一到两个晚上,周六或者周日全天。

第十九条 上课地点:本校三处学习地点为北京语言大学(校本部)、东城职工大学教学点(原崇文职大)、北京市海淀区向导学校教学点(海淀区向导学校),考生可以就近选择学习地点。

第二十条 报到:录取工作结束后,通过快递方式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学生须按本校新生录取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交费、报到,对逾期一个月未报到、未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复查:新生入学后,本校将按要求对学生情况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新生在报到时除出具经教育部审核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外,另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xlex获取)或相关其他证明材料。对专科或以上层次毕业证书(证明)不能被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承认、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只在本校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学习地点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本校不做任何有关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考生如有申诉可向本校纪委监察室和学院招生委员会提起申诉。本校成人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和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监督,举报、监督电话:82303085。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本校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地址及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政编码:100083。

办公地址:北京语言大学主楼北侧一层144室(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82303138、82303139,传真:82303961。

电子邮箱: huxuemao@blcu.edu.cn 。

网址:http://www.cecblcu.cn/(继续教育学院网)。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语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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