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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 2008-10-25 11:53:2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一、机构编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设置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固定资产投资处、产业发展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区域经济合作处、区县经济处、基础设施处、工业处、高技术产业处、中小企业处(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社会发展处、经济贸易处、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价格综合处、公共信息处、能源发展处、煤炭管理处、电力管理处、经济运行综合处、金融一室、金融二室、金融三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行政编制294人。
  下辖北京市物价检查所、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2个行政执法单位。行政编制65人。 

  下辖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北京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队、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北京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二十一世纪议程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老干部活动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怀柔部、顺义部)等14个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76人。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研究提出本市经济调节目标和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本市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应急预案;综合研究并协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四)研究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本市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

  (五)提出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平衡方案,组织制订本市重大项目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权限审批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协调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目标,组织制订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六)推进首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提出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郊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郊区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有关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及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七)研究预测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控,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投放;组织编制重要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建设、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需求平衡,协调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计划的实施。

  (八)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依法制订并调整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九)做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本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提出本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能源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研究提出本市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十二)研究提出本市促进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承担北京市能源与经济运行调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北京市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职责;承担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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