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审
体检合格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参照《关于做好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执行。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政审合格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在区局公安网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接到不适合招聘要求的反映,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则取消聘用资格。公示期满,区局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局警务文员管理部门备案。
(七)聘用及待遇
公示合格者,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后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福利待遇由劳动聘用合同具体约定,有关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要求
招聘警务文职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建设平安长寿的需要。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简章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