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拟招聘岗位人数,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若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根据该拟聘岗位空缺人数,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选。
体检由县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仍根据该岗位空缺人数,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相应人选。
(七)公示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者,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璧山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八)聘用审批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用人单位与考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负责组织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