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及考察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最后一名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时,则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复检)。
体检合格人员,由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份状况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若招聘岗位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可从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对象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者,分别按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测试、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七、公示
考试考核成绩等相关事宜,可登陆巫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查询。
经考察合格者,在重庆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巫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为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的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招聘资格,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简章由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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