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市公安机关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安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一)在报名开始日(即2011年10月24日,以下统称为报名开始日)前取得重庆市常住户口,且在报名开始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在报名开始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非重庆市常住户口人员;
(三)2012年1月31日前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0月24日至1993年10月24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3)2006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4)现役军人;(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6)未满服务期、也未在2011年10月24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选派大学生;(7)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8)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9)曾被辞退的人员;(10)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11)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1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人员;(1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14)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招考方式
招考采取笔试、体能测评【限报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安人民警察的考生,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报考的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录用。
四、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职位、指标、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招考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2011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2)。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一律实行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1年10月24日9:00至10月28日24:00期间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或者通过“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www.cqhrss.gov.cn/u/gongwuyuan/index00530001.shtml)栏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请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
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