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报名表、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雇员基本素质测试A类合格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
资格初审合格的,现场发放适岗能力测评通知书。
六、适岗能力测评
考生凭适岗能力测评通知书及身份证参加适岗能力测评(二者缺一不可)。
适岗能力测评由深圳市考试院组织,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时间及地点请查看适岗能力测评通知书。
对于笔试合格人员,根据成绩高低排序,按拟雇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笔试结束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www.testcenter.gov.cn)公布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选。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与面试各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高低排序,按拟雇用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面试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www.testcenter.gov.cn)公布面试成绩、总成绩及体检人选。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核和公示
(一)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雇用资格。本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及考核。
对于体检合格的考生,市考试院将于10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经复审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雇用,市考试院根据工作需要另外招聘或向下替补。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及考核合格的拟雇人员名单将在市考试院网站通知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办理雇用手续
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我院在公示结束的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雇用手续。
被投诉不符合雇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雇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雇用手续,调查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九、试用期
对已办理雇用手续的人员,深圳市考试院按规定与其签订雇员雇用合同,并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雇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继续雇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其它事项
(一)本次招聘过程中涉及应聘资格、年龄等时间计算问题的,均截止2012年3月31日。最高年龄30周岁以下是指1981年3月31日之后出生。
(二)雇员的薪酬待遇按我市雇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工作人员及应聘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本公告由深圳市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