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
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间按所聘用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应届(含暂缓就业)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聘用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正式任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由于未经应聘者现工作单位同意而引起的招聘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四、其他事项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应聘者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进入组织考察阶段人员还需提供学历、学位鉴定证明。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协议无效,必要时追究个人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