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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民事法练习题
来源:2exam.com 2010-2-3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公务员考试常识辅导之民事法练习题

 

  71.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及解析:B

  知识点: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详解:小偷的行为造成乙的人身损害,而甲的违章安装行为与人身损害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与小偷不构成共同侵权,主观上既无共同过错,客观上的行为也没有结合,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评论:本题可能发生混淆,认为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选C,这是误入专业的歧途。考虑到因果关系的有无,甲的违章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一道常识题,和以前的停车收费案邮寄误投案相类似,法律是实践的艺术,司考出题者想以此提醒法律工作者们不要有法律而无常识。

  72. 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知识点: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

  详解: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过失相抵,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外的侵权损害赔偿,甲可适当减轻。

  评论:04年媒体热炒,05年大纲新增,05年必考之题型。

  73.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及解析:D

  知识点:好意施惠关系

  详解:本案中的情形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法律的调整拖围,而是一个日常生活的人情伦理问题。虽有一个协议,但没有意图使其发生民法效果的意思,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论:纯粹的理论考察,没有任何法条依据,预示着以后命题的理论化趋势正在增强。但好意施惠关系旨在区分法律调整与非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回归常识,社会生活哪些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哪些是人情调整的,该题也不难得出结论。

  74.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75.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及解析:D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76.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A项中,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此项错误。

  77. 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

  B.乙应退回500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800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另外依《合同法》211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项是正确的。

  78.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及解析:D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选D是正确的。

  79. 200141,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322,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42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322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42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42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及解析: D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天为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200542诉讼时效届满。但《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是正确的。

  80.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及解析:B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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