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补录教师公告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更好地完成目前繁重的教学培训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参加2010年元月10日公开招录考试的人员中补录教师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岗位和条件
(一)招录岗位
教师岗位4名
(二)条件要求
1、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吃苦耐劳;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
(5)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特殊岗位可放宽至本科学历;本科学历者年龄要求28周岁(含28周岁)以下(1982年7月1日后出生),硕士以上学位者年龄要求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后出生)。
2、岗位条件要求:
岗位 |
专业 |
学历 |
人数 |
教师 |
中文 |
硕士研究生 |
3 |
教师 |
体育 |
本科以上 |
1 |
合计 |
|
|
4 |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止。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二)报名地点: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政治部(南宁市长湖路6号)
(三)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电话报名的形式,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三、试讲
试讲人选,按招录岗位职数与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比例确定。
试讲采取说课的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和教学基本功等。试讲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20分钟。试讲考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事业管理处、公安厅政治部、学校政治部和系部教师等7人组成。
试讲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
试讲结束后,根据笔试和试讲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职位人数1: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拟录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录用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五、考核
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职位人数1: 1.2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六、公示及录用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根据笔试、试讲总成绩及考核情况,择优按招录岗位数1:1确定拟录用人员,并按规定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如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由于其它原因出现缺额的,在同一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试讲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依次递补。
七、其它事宜
新录用教师的管理和待遇与在职同类人员相同。不详事宜请与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政治部联系,联系电话:0771-5613350。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