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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
来源:广西人事考试网 2011-8-8 11:18:16 【字体:小 大】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2011年9月17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2011年9月18日

  0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3.评卷。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评卷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教育入学考试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协助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

  4.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及查询笔试成绩。笔试评卷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考职位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向社会公布。

  经自治区政法机关申请、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报考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的当日起,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号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本人的笔试成绩。

  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及查询笔试成绩时间:2011年10月中旬前。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公务员考录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1.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及面试资格审查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招考职位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时,应组织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招考职位没有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自治区政法机关应及时通知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将本人的报名申请材料传真或通过快递寄送自治区政法机关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名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大专以下学历或职位要求生(兵)源地、常住户口为广西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等。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政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属“四项目”人员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①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②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③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如服务期未满但服务时间满2年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④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资格审查通过者,可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资格审查未能通过者或自愿放弃面试资格者,从同一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材料同上。

  报考人员提供资格审查材料的时间:2011年10月16日前。

  2.发布面试公告

  参加面试人选确定后,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政法机关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发布面试公告。

  发布面试公告的同时,自治区政法机关还应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

  面试公告发布后,如有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2011年10月21日前。

  3.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自治区政法机关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面试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前述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报考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原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原则上在面试前的2天内或面试当天进行。

  4.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2011年10月29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5.面试的形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

  6.面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及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在1∶1以下职位的人员,其面试合格分数线为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且不得低于60分。其中,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49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职位的人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面试合格分数线可在考场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自治区政法机关应在面试当天公布面试成绩。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当地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六、体检和考察

  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和考察人选1∶1的比例(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体检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没有合格人选的,由自治区政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我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等文件组织实施体检。体检应当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规定,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部分体检项目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特殊标准。

  招录机关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自治区政法机关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除进行体检外,还须进行体能测评。自治区政法机关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5号)规定组织实施体能测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录机关负责。

  (二)考察

  自治区政法机关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时,要对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体检、考察时间: 2011年11月2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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