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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公告
来源:广西人事考试网 2011-8-8 11:18:16 【字体:小 大】

 为加强我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定向招考70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2011年国家分配下达我区招录培养计划705人。其中,法院系统29人,检察院系统17人,公安系统550人,司法行政系统109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甘肃政法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相关政法院校。共招收研究生22人,其中,法院系统10人、检察院系统12人;本科班(第二学士学位)69名,其中,法院系统14人、检察院系统5人、公安系统50人;本科班(专升本)83人,其中法院系统3人、司法行政系统80人;专科班531人,其中,法院系统2人、公安系统500人,司法行政系统29人。

  政法系统各部门分别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参加广西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四项目”人员)。

  二、招录对象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9年和2010年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参加广西服务基层的“四项目”人员。

  (四)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9日至1993年8月9日期间出生)。其中,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在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9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4年8月9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必须在30周岁以下(1981年8月9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其他条件

  1.大专以下学历的报考人员,其生(兵)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2.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职位的人员须在广西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考核称职(合格)。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9日。

  3.报考法院系统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当地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4.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及招录计划中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7.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9.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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