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
体检人员分职位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如遇同一职位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在县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造成缺额的,不递补体检。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考察组报经县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5、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6、隐瞒不予报考信息的。
考察不合格造成缺额的,不递补考察。
九、聘用审批及待遇
(一)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聘用问题的,办理聘用手续。
(二) 凡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的人员,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用制管理。
(三)拟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不到聘用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四)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定点定岗五年内不准交流。
(五)经招考聘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0859-6212464(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9-6212375(兴仁县教育局)
监督电话: 0859—6212252(兴仁县监察局)
十一、本简章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