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黔南组通〔2010〕8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遴选干部工作的通知》(罗组通〔2011〕5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政法部门事业单位遴选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遴选原则和程序
遴选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聘用、全程监督。遴选工作按照编制遴选计划、发布遴选信息、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考核、公示、办理调动手续等程序进行。
二、遴选人数
县委政法委5名,县检察院4名,县法院4名。(详见职位表)
三、遴选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遴选对象
仅限我县正式在编在册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报考(详见职位表)。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2、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以身份证为准)。
3、2012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行文时间为准,含试用期),在乡镇工作的必须年满三年以上,有服务期限的,必须服务期限满后,方能报考。
4、学历需为大学专科及以上。
5、报考人员向遴选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我县非正式在编在册人员、自收自支单位人员。
(2)仍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3)工勤人员不得报考。
(4)不符合遴选职位要求条件的人员。
(5)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参加遴选的人员。
四、发布遴选简章
按照遴选计划,在罗甸县人民政府网(www.gzluodian.gov.cn/)发布遴选信息。(2013年1月23日—1月29日)
五、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
由县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1、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2013年1月30日—1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罗甸县委政法委(望月楼广场旁四楼)
3、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在报名时须认真填写《罗甸县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遴选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4、报名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原则上达到3:1的比例方能开考,如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遴选领导小组研究,最低不得低于2:1的比例。
5、报名工作由县各遴选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照《遴选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确认其考试资格;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参加工作的文件复印件(加盖行文部门章);
(4)报考所需的相关资格证明。
(二)资格审查
报名的同时现场对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及资格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由审查人员签名,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如实并完整填写和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环节,凡弄虚作假的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六、考试
考试以笔试为主。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由县遴选领导小组组织命题,主要测试考生综合能力和法律水平。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不划定范围,不指定参考书。如笔试成绩相同的,加笔试直至分出名次
笔试准考证由遴选办公室统一制作。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由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笔试时间、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注明,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生须知》,如因考生本人未阅读《考生须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考生自负。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测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
七、考 核
以拟遴选人数1:1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遴选人选考察对象,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遴选干部工作的通知》(罗组通〔2011〕54号)文件精神进行相关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核工作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考核组由二人以上组成。在考核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考核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核中发现考生有本简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七项所列情形之一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由遴选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县遴选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遴选的人员或经县遴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拟调用的人员。
3、正在受处分期间的或直系亲属中有受刑事处罚的人员;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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