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2013年公开招聘县公安消防大队工勤人员实施方案(3名:9月12日至13日报名)
根据《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州人事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州人发〔2006〕10号)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公安消防大队工勤人员3名,为做好公开招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的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
1.本省户籍或生源的应、往届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未就业的毕业生、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
2.本省外2013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未就业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且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的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户籍不限;
3.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雷山县服务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县)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岗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学生(以上四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以及雷山县招募志愿者到村服务人员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的户籍不限。
(二)招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 9月12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12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3年9月12日以后出生);
4.身体条件符合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文件规定的体检合格标准;
5.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具备招聘职位所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其他招聘对象及条件等以《雷山县2013年公开招聘县公安消防大队工勤人员职位表》为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2.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止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截止报名时已在编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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