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
考察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体检。体检的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聘用审批
考察考核及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分别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由纪检(监察)联合组织、人事及用人单位认真核实处理。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逐人填写《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人员备案表》,连同拟聘用人员考察报告、考核表、人事(学籍)档案、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等,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新聘用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并办理相关手续。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五、优惠政策
到乡镇卫生院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绩效工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0396—329891618790313266
县卫生局0396—3298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