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聘用人员按岗位管理,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含试用期)后到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鉴证,实行人事代理,办理入编手续。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未就业毕业生试用期为1年,其他情况人员按有关政策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由人才市场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聘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为3年。
五、纪律与监督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凡在招聘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一律取消其参加招聘的资格。无论工作人员还是报考人员在考试聘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都要受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招聘过程由解放区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未尽事宜由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放区教育局、解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本简章由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391-2917669,0391-2903917(报名期间)
监督电话:0391-2910706
解放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xls
解放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