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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吉林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12-1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决定,吉林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名。

 

2010年吉林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制度的意见(吉人 社字〔2009〕35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决定,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名。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招聘单位为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林业部和省下达的林业生物防治试验、示范、推广任务;研究有益生物的应用技术,为基层林业生产单位提供优良菌种;负责林业 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生物产品的质量标准,检查林业生物工厂(繁蜂站、微生物厂)的产品质量;收集国内外生物防治技术情报,及时组织经验交流等工作。 
  二、招聘计划 
  本次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生物技术与抗性育种研究”岗位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名。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11月31日以后出生)。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2010年应届毕业生,遗传学专业;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生物科学专业;英语6级,计算机国家二级。 
  (五)身体健康。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由省林业厅人事处受理。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日至3日8:30时至16:00时。 
  2、报名地点:长春市亚泰大街3698号,吉林省林业厅2101室。联系电话:0431—88626602。 
  (三)报名要求: 
  报名者须填写《2010年省林业厅直属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可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和有关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一份、3 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临时通知有关事宜。 
  (四)资格审查及缴费: 
  由省林业厅人事处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现场确认,通过资格审查考生现场进行缴费。 
  五、招聘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的形式为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 前,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 
  六、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面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在及格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jl.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八、聘用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 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政策咨询电话: 
  0431—88626602(省林业厅人事处) 
  报名仲裁及监督举报电话: 
  0431—8869091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附件:《2010年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林业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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