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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教育系统2012年公开招聘第二批幼儿园教师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2-7-27 9: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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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12年昆山市教育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二批幼儿园教师5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事业单位聘用回避有关规定。
    (二)招聘对象:
    1.苏州籍(含各市、区)生源(学籍、户籍),2010~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学前(幼儿)教育大专及以上毕业,专业对口且尚未在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2.昆山籍生源(学籍、户籍),2010~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大专及以上毕业且尚未在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需具备一定的钢琴、舞蹈和绘画基础。
    以上两类招聘对象需有相应的毕业证书及教师资格证。
    二、招聘岗位(见附表)
    三、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2年8月7日上午9:30--11:30。报名者应事先在昆山教育信息网(www.ksedu.cn)“公告栏”下载并填写报名表。
    2.报名地点:昆山市教育局2号楼底楼大厅(震川西路171号)
    (二)报名程序
    1.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向招聘工作人员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
    2.资格初审。经招聘工作人员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的报名表交招聘工作人员签字。
    3.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缴费手续(报名考试费100元),并上交报名表和1寸证件照2张。特困家庭的毕业生凭学校或社区证明可免缴考试费。
    (三)报名注意事项
    1.2012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①身份证、②户籍证明、③学生证、④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⑥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⑦教师资格证、⑧研究生还需提供本科段的毕业证、学位证、本科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单。
    2.尚未在事业单位就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①身份证、②户籍证明、③学历(学位)证书、④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⑥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⑦教师资格证、⑧人才市场情况证明。
    3.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①身份证、②国(境)外学位证书、③户籍证明、④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⑤教师资格证,另须出示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 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苏州市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资格验证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4.应聘者需本人到现场报名。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须出示其身份证。
    5.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四、考试须知
    1. 报考者请于8月9日上午9:30—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昆山教育局2号楼底楼领取准考证。
    2. 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为技能测试,总分为100分。技能测试内容包括:弹唱(现场公布弹唱内容)占20%、自备舞蹈占20%、命题作画占20%、备课说课占40%。技能测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3.技能测试时间初定8月10日。具体以《准考证》规定时间为准。
    4.幼儿教师招聘根据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需求数的1:1确定体检人员。如遇最后一名同分数,则备课说课分数高者取得体检资格,如备课说课分数也相同,则弹唱分数高者取得体检资格。
    五、体检
    教师招聘实行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
    六、录用人员管理
    与招聘单位签约的人员经体检、审档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实行雇员制,期限为二年,雇员制期内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编内人员核定,雇员制期满,经考核合格,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办理入编手续;考核不合格,可延长一年雇员期,期满考核仍未达到转聘条件的,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
    本简章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7532164
    监督电话:57514790、57371237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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