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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事业单位:(申论)自愿支付导游小费

来源:2exam.com 2015-10-2 21:16:53

2015江苏事业单位:(申论)自愿支付导游小费

【背景资料】

今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国家层面首次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标准表述】

目前,社会导游人员数量占全国导游员总数的70%左右,社会导游已成为各地旅游接待的主体力量。一方面,目前大量导游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薪酬机制尚未合理。另一方面,受旅游市场零团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影响,一些导游主要收入依靠购物回扣和增加自费旅游项目提成等方式获得。旅行社不仅不向导游支付带团服务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求导游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获得带团机会。

导游小费合法化,是治理导游收费乱象从堵向疏的方向转变,顺应了导游行业的发展规律,是一种可贵的纠偏,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规范,进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只要其收费合理适度,游客在心理上可以接受,则消除不必要的猜疑,无疑有利于增进游客与导游之间的互信。同时,让导游在考虑自身收入的基础上,可以为游客提供更为周全的导游服务,使旅游购物规范有序。

【具体措施】

第一,在完善薪酬机制的同时,要加强导游自律管理,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杜绝强迫消费等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现象。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的管理,规范出入境旅游经营活动,能够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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