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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宿迁市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南通人事局考试网 2012-2-5 20:36:49 【字体:小 大】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此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27-84359275

市     公     安    局:0527-84352049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0527-843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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