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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省宿迁市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南通人事局考试网 2012-2-5 20:36:49 【字体:小 大】

2012年宿迁市公安机关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宿迁市人民法院机关公开招考录用司法警察(以下统称人民警察)工作,与2012年全省招考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其中公安机关公开招录59名,法院机关公开招录5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8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12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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