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与公示
(一)考察。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司法厅会同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进行考察。着重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履行岗位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等。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应聘资格,从进入同一岗位的其他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二)公示。考察工作结束后,由司法厅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违规违纪情况反映,经查属实,取消招聘资格。
八、聘用及待遇
(一)公示无异议者,由司法厅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在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九、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司法厅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政策咨询电话:0951—6883017 6883088
举报电话:
司 法 厅:0951—4104239;警官学院:0951—6883015
报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