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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2012-5-3 10:46:53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复检。对在体检和复检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者将严肃查处。

(四)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岗位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和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公共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进入聘用程序。

聘用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审批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审批聘用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资、户籍迁移、毕业生派遣等相关手续。

十二、其他

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卫生、地质和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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