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及待遇
(一)考察结束后,由自治区卫生厅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在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工龄连续计数,聘用岗位职务,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九、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卫生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彻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无论在任何环节,凡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监督举报电话:自治区卫生厅人事与老干部处 0951-5054491
自治区卫生厅监察室 0951-505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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