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及考察的原则: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要求,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专业水平测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专业水平测试成绩相同的,以现场文字能力测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面试人数未达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人社局研究确定是否进入体检及考察。
(二)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费用: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或体检缺席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五)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实施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研究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市人社局、市发改委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确定后,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为主任科员;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由市发改委安排到基层工作二年。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考试录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对录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处028—87706353;市发改委纪检监察处028—61887109)。
九、本公告由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公务员录用培训处,028—87706339;
市发改委人事处,028—6188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