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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来源: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 2011-2-10 15:40:49 【字体:小 大】

 

第五部分 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物权: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六.债权: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七.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身份权。


  八.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九.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及其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三.专利法:专利法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人及其权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保护。


  四.商标法:商标和商标法,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


  第八部分 经济法


  一.公司法: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法。


  三.消费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


  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


  五.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第九部分 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和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立案、侦查和起诉,刑事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管和管辖,诉的概念,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民事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期间、送达,法院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民事审判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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