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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2010年招聘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0-10-15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是思明区司法局下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法律服务工作人员2名。招聘简章如下:

 

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区法律援助中心是思明区司法局下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法律服务工作人员2名。招聘简章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3、适应本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4、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
法律服务岗位2人(法律咨询及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
年龄30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厦门市户籍,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法学类相关专业并取得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热爱法律援助事业,乐于奉献,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史。
三、招聘工作具体程序
(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及报名
1、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2010年10月14日在思明区人民政府网(www.siming.gov.cn)和思明区人力资源网(www.go-job.cn)同时公布。
2、报名方式:
凡符合招聘条件者均可报名。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8年以来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招聘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名表可从本网页“附件下载区”下载。报名时应提交报名表一式两份,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简历;
3)证明岗位要求资历的相关材料。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应聘岗位的资格要求报名,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报名表及报名材料复印件恕不退还,报考人员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3、报名时间:2010年10月14日—10月1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3:00至5:00。
4、报名地点: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思明区凤屿路17号富城花园14-15号,思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面。)联系人:黄惠娜、潘顺安;联系电话:0592-5811148,0592-5812209;邮编:361004。
(二)考试资格审查
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岗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通知本人并发给笔试准考证。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达不到3:1的,原则上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三)考试办法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为100分,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分的50%。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分为100分,笔试合格线为60分。笔试内容为:专业考试。参照司法部公布的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范围及《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等。
2、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
招聘岗位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从笔试上合格线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比例为1:1的,面试合格线为70分,低于70分的不予聘用。
2)面试方法
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持身份证、准考证参加面试。面试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由面试考官当场打分。
3)面试考官
面试考官由组织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选派的考官组成,人数为7人。
3、综合成绩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的比例计算出考生的综合总分。综合总分合格线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四)考核
考核人选从上合格线考生中按总分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若综合总分相同的,则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考核。
应聘人员由区司法局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对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核不合格的,从综合总分上合格线人员中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因故退出、被取消聘用资格的,由区司法局综合考虑笔试、面试等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五)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思明区政府网、区人力资源网及区法律援助中心公示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相关部门审核后办理聘用手续。区法律援助中心与聘用人员依据《劳动法》等有关要求,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已就业的须于审核前由拟聘用人员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解除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四、其它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在区人事部门的指导和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2、本次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招聘单位不负责办理受聘人员的人事户籍关系。
4、受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思明区编外合同制人员待遇规定执行。
本招聘简章由思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O一0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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