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
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体检中,出现须待强化检查才能总检定论情况时,由指定体检医疗单位总检医生核定,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局负责通知考生。考生应当主动配合,否则,以自动弃权处理。
报考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
体检缺席者,取消聘用资格。
六、考察
由仓山区人事局、仓山区卫生局共同负责对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报考资格复审、考察。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七、聘用
招聘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标准,确定考试成绩、体检结论和考察情况都合格的人员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必须经过7个工作日公示[福州市仓山区人事人才网(http://www.csrsrc.gov.cn)]。
招聘单位依据国家和福州市有关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次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聘用。
被聘用的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上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2012年8月31日前仍未取得毕业证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取消聘用资格。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本岗位不再递补录用。
八、监督
本次招考工作将邀请仓山区纪委监察部门派人进行全程监督,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各项工作制度,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