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含加分)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若报考者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若笔试成绩又相同,经研究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面试的成绩排列。
(五)体检
1.体检由区公务员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不按时参加体检或自愿放弃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按总成绩依次递补。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体检标准和项目: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本人自理。
3.报考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4.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六)考核
1.考核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公务员局备案。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以及对应聘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审为准)以及是否需要回避、计生及综治等方面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