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每个岗位1:5的比例确定。初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初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参加初试考生的综合成绩。
参加初试的考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每个岗位1:3的比例进入复试。复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各占50%、30%、20%的比例计算参加复试考生的综合成绩。参加复试考生的综合成绩将在省财政厅网站进行公布。
(三)考核。根据参加复试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招聘岗位和人数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对象,由省财政厅组织对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及工作成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审查应聘资格。
(四)体检。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聘用。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省财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占用国家事业编制,纳入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六、纪律要求和监督
(一)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将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招聘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应聘人员如有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招聘纪律、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应聘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若因应聘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0871-3641549 监督电话:0871-364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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