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试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时间;资格复审时间2011年7月13日—7月18日前原则上完成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的资格复审工作,7月22日前完成递补人员的资格复审工作,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复审结束后,及时将复审结果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资格复审地点:资格复审按岗位所在地市、县(区)进行复审。报考市直岗位考生资格复审地点:报考市直党群口岗位的考生到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普洱市北部行政区),报考市直政府口岗位的考生到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三楼);报考各县(区)所在地岗位(含省属、市属驻县〈区〉单位)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报考党群口岗位的考生到县(区)委组织部复审,报考政府口岗位(含省属、市属驻县〈区〉单位)的考生到县(区)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三)资格复审递补人员的提供和相关事项。各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在资格复审过程中,如遇资格复审不合格,需要递补人员的岗位,请各县(区)尽快与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联系,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提供递补人员名单,各县(区)只需提供资格复审不合格人员名单,以利提高工作效率。
报考公安或森林公安岗位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时,各县(区)人社部门相应通知本县(区)公安局或森林公安局的人员参加。
(四)资格复审应携带的相关材料。
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由本人亲自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供复审岗位所需的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身份证明原件。资格复审时可以使用第二代身份证,也可以使用一代身份证,未过期即可;如果出现身份证遗失,必须携带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的有身份证号码、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钢印的户籍证明,但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报名时所填写的一致。前提条件是要能证明复审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
2、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2011年毕业的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如暂未于资格复审前取得学历或学位证明的,可以凭所在高校签章的《2011年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推荐表》暂时代替学历获得证明,但若考试考察及体检合格,必须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提供学历或学位证明;其余人员则必须于资格复审时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如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校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871-5151676。
3、笔试准考证原件。此件资格复审后递补人员必须提供。
4、网上确认打印的面试确认表原件两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注意对照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检查资格复审确认表,资格复审确认表中“是否确认参加资格复审和后续考录过程”一栏必须为“是”。在资格复审现场必须携带印章,对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在其提交的《资格复审确认表》上盖章。《确认表》盖章后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在复审单位,一份交付考生(考生作面试准考证使用)。
5、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已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提供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由单位和具有人事管辖权限的单位盖章,前提条件是被录用后,要能顺利商调到本人档案并顺利办理调动手续;在县(区)及以下机关单位(含省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报考“5年以上基层机关工作的已登记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岗位的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除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外,还须提供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登记证明(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6、四项目人员证明。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报考定向“四类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在我省服务西部志愿者报考定向“四类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定向“四类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在我省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的教师报考定向“四类人员”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
7、从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符合岗位的专业需求,但具有岗位要求专业的相关从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报名考试时以从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报考岗位的人员,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供从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