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行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是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和招考政法干警定向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整个测评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遵循: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的原则;
(三)方便考生、服务考生的原则;
(四)回避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人选的确定
参加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人数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招考者中,根据报考者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人数的4倍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参加。
三、组织安排
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工作,要在市人事局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工作。成立工作组,工作组设总指挥1名,由市公安局政治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2名,由市人事局公管科和市公安局人事处负责人担任。每个项目设监督员1名,由市监督机关选派干部负责。成立现场仲裁小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监督员组成,负责协商处理考生现场提出的异议。心理测评结果由计算机自动试判,现场监考人员由市人事局和公安局共同抽调人员负责,设备安装和保障由市公安局负责。
体能测评每个测评项目设裁判员3名,由人事局负责聘请具备体育竞赛裁判资格的人员担任,记分员1名(由公安局负责)。所有测评人员按10人左右组成一个小组,每个小组设带队工作人员1名(由公安局负责)。
四、时间、地点和人员
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和人员由市公安局在漳州市公安局门户网(www.zzpolice.gov.cn)公告栏和漳州市人事考试网统一发布,或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考生。
五、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
心理测评按省人事厅、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统一招警中开展心理素质测评的通知》(闽人发[2006]141号)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按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134号)要求进行。实施步骤:
(一)发放通知书
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前,由市公安局将心理测评通知和体能测评项目、要求、注意事项和合格标准公布在漳州市公安局门户网上,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放给每位考生。
(二)组织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
心理测评:考生根据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达指定的地点,分组进行心理测评。
体能测评:考生根据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地点准备体能测评,由市公安局安排人员确认身份,并由工作人员分组带入测评点逐项逐人进行体能测评。完成一个项目测评后,裁判员须当场宣布其成绩。记分员在项目监督员监督下登记考生各项目成绩并经裁判签字,考生签字确认后,成绩有效。监督员须监督测评全过程,确保测评工作公平、公正、准确、有效。
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组织一次,不组织复试,不合格者直接取消面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