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36名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年满二十三岁,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3、能够反映社情民意和对案件作出社会评价;
4、关心检察工作,有时间参加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5、湘潭市内常住公民。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规定的七种情形实施监督。
(二)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履职保障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六至四十条的规定,保障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履行。
四、名额分配
市直单位8人(至少2名女性),岳塘区、雨湖区、湘潭县、湘乡市各6人(其中至少有1名女性,组织推荐的3人、个人自荐的3人),韶山市4人(其中至少一名女性,组织推荐2人、个人自荐2人)。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