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资待遇。
(1)、和平区协同服务监督指挥中心:基本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本人缴纳;绩效工资400元(实际绩效以实际工作为准),绩效奖励200元;
(2)、和平区会计核算中心: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本人缴纳;
(3)、和平区人民法院: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本人缴纳;
(4)、公安和平分局: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本人缴纳。
4、合同签订。试用合格的人员,由区人才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区人才中介机构负责临时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代缴“五险一金”,以及处理劳务纠纷等。
5、续聘续用。区人才中介机构对聘用的临时合同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合同期满后,依据考核评鉴结论,对表现较好且能够胜任工作的临时合同制工作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本简章最终由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平区协同服务监督指挥中心、和平区会计核算中心、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安和平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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