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简章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2〕72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制定招聘简章如下:
一、 招聘对象、条件、原则及数量
(一)招聘对象
2010年以后毕业的(含2010年)全日制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研究生学历需具有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报名者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热爱农村教育事业,自愿到农村学校任教;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大学期间未受过任何违纪处理;
5、有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学历、资格和工作能力;
6、具有履行教师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无传染病或精神病史。
(三)招聘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择优招聘的原则;
(四)招聘数量
共计招聘100名,见岗位需求信息表。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每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由鞍山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
2、缴费。考生到市教育局领取准考证时并缴纳考务费,考务费为100元人民币。
3、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鞍山市教育局组织,鞍山市人社局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三、考试内容
1.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
教育基础知识测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
考试内容上,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内容比例大致为6:3:1。
考试题型上,客观题占80%,主观题占20%。
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根据全省招聘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本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
鞍山市教育局在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成绩达到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审,按照各岗位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从高至低确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的考生名单。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内容为考察所报学科所必需的基本技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线,不及格者无录取资格。
四、体检、考核、公示
考生的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成绩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成绩按照4:6的比例计入个人总分。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总成绩相同者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确定排名),经体检考核等规定程序后,确定拟聘用名单报省教育厅、人社厅。
五、聘用
省教育厅、人社厅将各市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并对考生相关材料进行终审。公示无异议且复审合格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联合下发文件,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六、政策待遇
纳入“特岗计划”项目管理的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接收学校没有编制的,待编安置;有编制的,要优先在教师编制内安置。
2、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工作地的市、县(区)教育局,免收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费。党、团等组织关系统一转到工作单位。
4、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当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5、在校期间(指就读本科或专科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特岗工作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学生,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国家助学贷款或有助学贷款但未申请政府代偿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特岗工作服务期满四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不满四年,不予补偿。具体偿还办法参照《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4号)执行。
本简章由鞍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1年海城市实施辽宁省特设岗计划招聘教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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