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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简答题(二十一)

来源:2exam.com 2015-1-21 21:31:06

94、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答: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95、简述留置权人的权利。

  答:(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当其留置物被第三人侵夺时,留置权人有权通过占有物返还之诉请求返还。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3)必要使用权。从原则上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不享有使用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管留置物的需要留置权人可适当地使用留置物,此外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也有权使用留置物。

  (4)拍卖、变卖权。留置权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5)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96、占有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答: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特征:(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类型:(1)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占有手段,无权占有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2)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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