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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高校不得投资股市
来源:厦门商报 2007-3-23 11:44:33 【字体:小 大】

   商报讯 记者 张军报道 今后,高等学校应建立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的消息。

    此次省教育厅所出台的相关意见指出,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院)长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不再配备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校(院)长。高等学校必须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同时按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的所有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收入 “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研经费和违反有关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意见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对过去发生的股票及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应妥善处理,防止投资风险转化为投资损失或继续扩大损失。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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