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省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汇总、整理、校验、确认、管理全省报考考生的信息数据。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统一完整、规范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