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由本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有序管理。考风考纪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试(答)卷安全保密实行高招办主任负责制,录取工作实行高等学校负责制。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招委),省高招委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