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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7-5-11 8:57:17 【字体:小 大】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委的职责是:

1.执行上一级高招委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高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应急方案;

3.负责本地区统考试()卷保密室及考点的规范化(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输、保管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外语听力模拟训练、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

5.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6.负责本地区招生考试过程试()卷保密员、考场监考员、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

7.根据上一级高招委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处理、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等学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8.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及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还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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