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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7-5-11 8:57:17 【字体:小 大】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工作,并做好试卷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考生查询、了解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招办)是省高招委的常设机构,代表省高招委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相应高招委,各级高招委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高招委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高招委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高招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高招委的常设机构,代表高招委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区招生的实际需要出发,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添置必须的设备。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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