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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7-5-11 8:57:17 【字体:小 大】

第十三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现场采集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计算机打印的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还要领取“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填妥交回。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及其他有关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省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考生信息管理制度。汇总、整理、校验、确认、管理全省报考考生的信息数据。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统一完整、规范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七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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