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组织的省级统考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机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委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切实做好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调试和保养工作,同时要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高招办,省高招办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省高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高招委领导下的评卷点负责制。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有关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并且要加强对网上评卷基地的建设,加强对评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提高评卷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省高招委制定的有关网上评卷管理规定,确保评卷质量。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评卷点高校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八章 招生来源计划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组织本校招生工作。省高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汇总后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招生计划公布后,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国家一律不承认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第九章 考生的志愿填报